本报讯日前,河南省驻马店市依法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岁时不幸触电痛失双臂的信阳青年陈涛,依靠法律在20年后获得二十余万元赔偿。
现年23岁的陈涛1978年3月24日在信阳铁路水电段驻马店电力工区中继站院内变压器旁玩耍时被电击伤。后被送往解放军某部医院治疗,确诊为双上肢电烧伤,后经治疗,肩关节以下双肢被截,治疗花费1336.46元,1978年6月5日,陈涛之父陈学成起诉至驻马店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法院调查,发现变压器台高0.5米,院内围墙高2米(其中花墙高1米,实墙高1米),靠门北花墙被扒有豁口,豁口宽、高各1米,变压器院内铁门当时未上锁。1978年6月14日,经驻马店市法院主持调解,信阳铁路水电段驻马店电力工区(驻马店分站)给陈涛一次性经济补助费3600元。
1998年2月16日,陈涛在信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临床法医学鉴定,评定为Ⅰ级伤残。陈涛遂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信阳铁路水电段赔偿其伤残补助费、护理费、精神赔偿费等。
驻马店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调查和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信阳铁路水电段的下属分站,由于对变压器疏于管理,有门不锁,有洞不堵,致使原告陈涛被电击伤成残,对此信阳铁路水电段应负主要责任。陈涛年幼,其监护人又未尽到责任,也应负一定的责任,因原告陈涛伤残后一直未作伤残鉴定,亦未对定残以后的损失进行追偿。因此,原告陈涛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驻马店市人民法院遂于1998年6月28日依法判决被告信阳铁路水电段赔偿原告陈涛伤残生活补助费及今后护理费共计108336.60元、精神抚慰费100000元,两项合计208336.60元。
一审宣判后,信阳铁路水电段不服,提出上诉,经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日前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